高台县里程机械工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67户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高台县里程机械工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67户企业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行为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高台县里程机械工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67户企业(名单附后),连续2个年度及以上因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连续2年及以上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尚未进行改正(及时补报年度报告)。经对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或两次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责令改正通知书》,均无人接收被退回,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高台县里程机械工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67户企业(名单附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违法事实。 因上述当事人因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高台县里程机械工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67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上述企业自本告知书送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936-5992770
联系地址:高台县城关镇县府东街213号
附件:
拟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告知送达公告附件(企业名单).xlsx
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7日